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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资中发[2006]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2006-04-01
 

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更好地为贷款职工提供便捷服务,现就《武汉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武资中发[2005]2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原商贷借款人未缴存公积金、其配偶方正常缴交公积金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转贷。为便于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减轻借款人经济负担,其转贷借款人仍以原商贷借款人为主贷人。

  二、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转公积金贷款时已结婚的,其配偶双方同意对原商贷抵押房屋办理产权共有公证并签定共同还款书的,可以办理转贷。
  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不能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转贷的借款人,原商贷必须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在原商贷还款期间,对非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在一个还款年度内(指12个月)已发生逾期记录1期、历年累计不超过2期(含)的,可受理转贷申请;超过此限定的,则不予办理。

  四、未经市资金中心备案的住宅项目,借款人已经办理了房屋“两证”、或具备办理房屋“两证”而借款人尚未办理的,可凭房屋“两证”或“商品房屋权属证明”,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开发商可以不再提供阶段性担保书。

  五、本补充规定由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
20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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