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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考核评比试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并统普字[2006]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2 | 生效日期:2006-04-01 |
各县(市、区)统计局,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统计机构:
太原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太原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保障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县(市、区)统计局。
第三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资料主要来源于基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和其他各项统计调查资料。
第四条 考核评比工作由太原市统计局普查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地基本单位统计和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考核评比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考核评比以百分制为评分标准,内容由组织实施、资料报送、数据质量、名录库维护和分析应用五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组织实施工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单位统计和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
(二)按照山西省和太原市统计报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地区(半)年报及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保证名录库维护更新的部门报表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认真搞好培训和数据质量控制及评估工作,并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第七条 资料报送工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按照市统计局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及时上报资料。以网络传输方式上报,时间以服务器记录为准;在上报后,因各种原因必须重新报送数据的,以重报日期为准,逾期视同迟报。
(二)按照市统计局名录库制度要求的内容及格式报送各项数据及说明。
第八条 数据质量工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上报的基层数据不重、不漏,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单位代码和单位名称等无重码、重名和错码;
(二)上报的基层数据文件和对应的综合报表内容一致,基层表数据和综合表数据没有不合理的异常值等。
第九条 名录库维护工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加强经济普查数据库与部门数据和专业数据的衔接工作,并按时上报评估报告,说明单位数量差异的原因。
(二)每年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分别对本区的数据质量进行一次评估,并在确保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对市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十条 分析应用工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进行基本单位统计数据分析,并撰写出较高质量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考评记分原则见考核评比表(附件)中的各细项内容。
第三章 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市统计局根据实际得分情况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二○○六年四月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普查处负责解释。
附件: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考核评比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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