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关于开展统计自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2006-04-14
 

各寿险公司在京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保会、市保会精神,全面加强保险统计工作,深入了解保险系统的统计工作现状,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我局将开展保险统计检查工作。本次检查采取公司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现就公司自查阶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各寿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自查内容
  (一)统计内控制度情况。重点是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统计账证健全情况;统计部门、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统计人员设置情况;统计培训情况等。
  (二)统计信息质量情况。重点是公司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公司应从分、支公司两个层面开展自查。分公司重点自查分、支公司汇总数据是否相符,并且原始凭证、台账和有关报表是否一致;支公司(营销服务部)重点自查账表是否相符。在自查中对以下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重点核查。
  机构数、人员数、营销员数、保费收入及分渠道保费收入、趸交和期交保费收入、其他应收款、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佣金支出、准备金等。
  (三)统计管理方面情况。重点是公司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公司统计检查开展情况;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情况,与保监会统计数据库的配套情况等。

  三、自查时间范围
  2005年全年和2006年一季度。

  四、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请各公司按照本通知附件1-3要求,如实填报2005年年度数据和2006年一季度数据(附件1-3格式,可以登录www.circ.gov.cn后选择北京保监局页面,在“政务公开”-“公告通知”栏目下《关于开展北京市人身险公司统计自查的通知》文件的附件中下载),并于2006年4月25日前分别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报送我局。传真件须注明公司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各公司在完成自查后,须于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本通知所确定的重点内容的自查情况;2、公司报表数据与上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情况,如有差异,公司须作出详细解释;3、公司报表口径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指标口径有无差异、是否存在其他问题;4、公司业务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是否对接;5、对统计工作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我局将根据各公司自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公司。请各公司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要求。
  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66286391
  传真:66288129
  电子邮箱:jianqiang_hu@circ.gov.cn

附件:1、机构发展情况表(一).xls         
         
2、机构业务发展情况表(二).xls
          3、机构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表(三).xls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06年04月1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