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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绥安公路绥化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6]9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绥化市北林区政府:
你区《关于延长我区绥安公路绥化段征收车辆通行费时限的请示》(北政发[2006]21号)收悉。鉴于绥望公路绥化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本息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绥望公路绥化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绥望公路绥化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6]140号、黑交财[1996]333号)执行,并将“第六条 处罚”内容修改为“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物价局
交通厅
20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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