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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同意延长绥嘉公路兰西至肇东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6]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肇东市、兰西县政府:
《关于延长绥肇路兰西至肇东段征收车辆通行费时限的请示》(肇兰政呈[2006]1号)收悉。鉴于绥肇公路兰西至肇东段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本息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绥肇公路兰西至肇东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延长至2011年11月29日,征收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绥肇路兰西至肇东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6]120号)执行,并将“第六条 处罚”内容修改为“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
物价局
交通厅
20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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