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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6]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3 生效日期:2006-07-01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黑人函[2006]99号)收悉。鉴于我省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已经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了保证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参照外省的情况,现对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300元/每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160元/每人。

  二、鉴于在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核准工作中,省人事厅负责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核准工作,市(行署)人事部门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核准工作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组织报送等工作,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本系统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评审工作。根据事权和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同意省人事厅、市(行署)人事部门和各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收入实行定额分成,具体分成分别为60元、40元、200元;同意市(行署)人事部门和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对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收入实行定额分成,具体分成分别为40元、120元。
  鉴于目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由用人单位自行认定,不再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实际情况,因此,决定取消人事部门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项目。

  三、市(行署)人事部门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市(行署)收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支出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予以核拨。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2年,期满后由你厅另行申报。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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