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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绥北公路海伦至北安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6]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2 生效日期:2016-12-11
 

黑龙江省呼兰养路总段:
  你段《关于延长绥北公路海伦至北安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的申请》(黑呼路发[2006]13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黑财综[2004]135号文件规定,绥北公路海伦至北安段公路收费标准试行已到期。鉴于现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收费还贷的需要,且能够被广大车主所接受,经研究,同意绥北公路海伦至北安段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至2009年10月10日。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2004]135号文件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交通厅
20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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