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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物价局关于韶关市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实施石油价格补贴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韶府办[2006]1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4 | 生效日期:2006-07-14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韶关市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实施石油价格补贴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韶关市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实施石油价格补贴的意见
为了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实行石油价格补贴的通知》(粤财工〔2006〕52号)、《关于做好我省成品油价格再次调整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06〕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石油价格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油价补贴的实施
(一)补贴对象:一是林业企业;二是渔业(渔民);三是城市公交企业;四是小汽车出租车企业(车辆承租人)。
(二)补贴原则:一是公开透明,补贴对象、标准、金额向社会公布,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和透明。二是简便易行原则,油价补贴资金发放简单、快捷;三是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油价补贴资金。
(三)补贴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安排的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分配依据:林业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以企业当年实际燃油使用量为分配依据;渔业补贴以渔船功率为分配依据;出租车以车辆数为分配依据。
(五)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分配给县(市、区)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下达预算指标,并由县(市、区)按照国库集中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企业或者个人。市级企业由市财政直接支付给企业,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属于补贴个人的,由企业按照有关的要求、分配标准、补贴金额发放给个人。
(六)补贴的实施:享受补贴的林业、城市公交企业应提供当年实际燃油数据资料及有关凭证经林业、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支付。补贴个人的资金,企业按规定分别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经农业、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其中:渔业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应包括渔船牌号、渔船功率、船东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签名、电话等栏目;出租小汽车行业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应包括车辆牌号、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签名、电话等栏目。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下发文件,同级林业、交通、农业等部门收到文件后,填报《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申请表》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申请表》汇总,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交由同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二、管理与监督
(一)油价补贴资金的管理:按照省要求,成立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石油价格补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长由市、县(市、区)长担任,副组长由财政和物价部门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财政、物价、交通、林业、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和落实中央财政安排的石油价格补贴政策。物价部门负责油价联动制度的贯彻执行;交通、林业、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企业油价补贴资料的审核;财政部门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审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油价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按照省关于石油价格补贴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发放,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各补贴企业应按本文要求将资金发放的有关资料报同级有关部门备案。根据用款企业报送的资料,石油价格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的情况予以通报并报送省物价和省财政部门。
(三)资金使用责任。使用油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油价补贴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向有关部门报送油价补贴资金使用和发放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凡是未按规定使用油价补贴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或骗取油价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骗取的石油价格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收回。
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石油价格补贴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石油价格补贴政策,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确保石油价格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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