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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我市离任居委会干部进行生活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2006-07-10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解决原居委会离任干部的实际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曾经在居委会工作中任职时间较长、做出贡献的离任居委会干部的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我市离任居民委员会干部给予生活补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离任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补贴条件  连续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年限满10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离任生活补贴:
  (一)在任期间,因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罢免、判刑的;
  (二)离任后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
  (三)离任时因个人原因造成不正当集体经济债务或移交手续至今仍未交清的;
  (四)离任后阻挠街道、镇、社区公务活动,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离任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按时交纳党费,在党员评议中不合格的。

  三、补贴标准  连续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年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元;连续担任居民委员会主任10-19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80元;连续担任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年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元。

  四、经费来源及筹资比例  参照《金昌市离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离任居民委员会干部生活补贴经费由市、县(区)两级承担,其中市上承担60%,县(区)承担40%。每年由各级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经费计划,申请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经批准后核拨。

  五、经费的管理和发放程序  离任居委会干部的生活补贴,每年由街道、镇将享受人员名单、补助标准和经费计划报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列后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民政部门按市级承担比例核定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民政部门拨付街道、镇按月统一发放。经费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以任何形式改变资金用途。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资格审查  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享受生活补贴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镇党委统一组织进行。具体程序是:由当事人向社区党支部提出申请,社区党支部向街道、镇党委申报补助对象名单,街道、镇党委根据任(免)职批文予以审核并公示,经审核无误后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指派专人对补助对象的任(免)职时间进行调查核对,核准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确定任(免)职时间必须以县、区委和街道、镇党委的正式文件为准,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谎报瞒报。对不符合条件领取离任生活补贴的,一经查出,必须限期如数退回所发补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金昌市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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