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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非函[2006]15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5 | 生效日期:2006-06-05 |
省物价局:
《关于商请重新核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辽价函[200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及各级物价部门继续向申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收取证书工本费。其中《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标准为每份10元,副本每份为90元,此标准为《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的最终价格。《收费许可证》年检、新增或变更内容不收费。
二、《收费许可证》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辽财预[2002]63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三、你局及各级物价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你局及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在规定之外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标准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即自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6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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