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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6]4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6-06-01 生效日期:2006-06-01
 

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促进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制度,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财政部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对中央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的综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年度代理业务综合考评(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指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依据与代理银行签订的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协议,对银行年度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后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评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考评由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和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综合考评对代理银行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分别实施。
  第二章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第八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是指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通过向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预算单位发放《××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 (附一)和《××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附二)的方式,对代理银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

  第九条 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指标体系由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和支付系统性能五项指标构成,满分50分。
  (一)支付结算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的及时、准确程度和业务流程的简捷、规范程度等;(二)信息反馈质量指标:反映代理银行信息反馈的及时性、信息要素的完整性和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等;(三)管理协调水平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机构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内控制度的完善性、零余额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工作协调能力等;(四)人员业务素质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掌握和运用相关政策制度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经办人员的服务态度等;(五)支付系统性能指标:反映代理银行支付系统运行的效率、稳定性、可靠性,网络联接的可靠性和系统功能的先进性等。

  第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问卷调查范围为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含中央一级预算单位本级)。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从每个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代理的基层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200个作为问卷调查对象,代理基层预算单位数少于删个的全部选取为问卷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参与问卷调查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名称等有关事项函告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并发放调查问卷。

  第十三条 《××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填报;《××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由参与问卷调查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填报。

  第十四条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的发放和收集工作,并将《××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和收集后的《××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至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审核汇总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结果,计算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考评得分。
  第三章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计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是指财政部国库旨理部门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内容对代理银行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包括资金支付、信息反馈、零余额账户管理和组织管理等内容,满分40分。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协议履行情况考评采取扣分法,即时政部国库管理部门依据日常支付业务和工作调研了解掌握的,预算单位反映或投诉的,以及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代理银行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满分1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区分年度业务规模大小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1.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准确下达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扣1~2分。
  2.未能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控制预算单位支付金额的,扣1~2分。
  3.未能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扣1~2分。
  4.未经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或违反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其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的,扣1~2分。
  5.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或反清算的,扣0.5~1分。
  6.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扣2~4分。
  7.未能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现金提取的,扣0.5~1分。
  8.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扣1~2分。
  9.未能按照《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扣0.5~1分。
  10.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日业务处理能力达不到1000笔的,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经办网点日业务处理能力达不到200笔的,扣0.5~1分。
  11.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资金支付行为,视情节轻重扣 1~5分。

  第二十条 信息反馈满分1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区分年度业务规模大小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1.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准确传递单据、报送报表和发送电子信息的,扣1~2分。
  2.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与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扣0.5~1分。
  3.未能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向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准确提供电子支付信息的,扣0.5~1分。
  4.未能妥善保管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预留印鉴或相关资料的,扣1~2分。
  5.未能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准确反馈回单、报表和对账的,扣0.5~1分。
  6.未经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对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和动态监控信息的,扣2~4分。
  7.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信息反馈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5分。

  第二十一条 零余额账户管理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区分年度业务规模大小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1.未经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的,扣1~2分。
  2.未能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办理开设、变更和撤销零余额账户有关手续,造成工作延误的,扣0.5~1分。

  第二十二条 组织管理满分5分,对代理银行以下行为按次扣分,扣完为止。
  1.对代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不力,造成工作延误的,扣1分。
  2.系统维护、开发和升级不及时,造成工作延误或影响资金安全的,扣1分。
  3.代理银行无故拒绝代理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扣2分。
  第四章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是指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对代理银行撰写的年度业务代理工作总结报告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工作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满分10分。
  (一)代理业务基本情况说明:反映银行制度建设、系统完善、支付结算、信息反馈、账户管理、对经办分支机构的考核与培训指导、内控机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工作改进的措施和建议:反映银行针对代理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改进效果,以及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总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代理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同时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在报告中分别陈述两项业务代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根据代理银行年度报告反映的内容和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评分并汇总,计算得出各代理银行年度报告考评得分。
  第五章 综合考评结果计算及运用第二十七条 综合考评各项具体指标权重计算方法见附二。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得分评定中央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银行的代理业务水平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90~75分(含75分)为良,75~60分(含6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代理业务水平为优或良的代理银行通报表扬。

  第三十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与代理银行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挂钩。具体方法:以75分为基准分,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每高于基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上浮1%,代理银行的综合考评得分每低于垂准分1分,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下浮1%。综合考评得分为75分的代理银行,其业务代理手续费付费标准为 100%,综合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上,其业务代理手续费均按上浮15%计算,综合考评得分为60分以下的,其业务代理手续费均按下浮15%计算。

  第三十一条 综合考评结果为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了解代理银行委托代理协议履行情况、选择确定代理银行等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与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的代理银行优先签订下年度委托代理协议,对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暂缓续签委托代理协议,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和整改效果不佳的,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代理银行,不再续签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库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1.××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直接支付)(略)
  2.××年度代理银行问卷调查表(财政授权支付)(略)
  3.综合考评指标权重计算表(略)

财政部
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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