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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库[2006]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7 | 生效日期:2006-06-07 |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
附件: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库〔2006〕9号)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一)年度当中,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转来的收款凭证,做“与上级往来”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了,根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将“与上级往来”资金转作“补助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
(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办理免费教科书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1.省国库集中支付局会计
(1)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一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资金清算后,将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与财税库联网传输的直接支付清算信息核对无误后进行转帐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3)年终转账会计分录:
借:已结报支出
贷:一般预算支出
2.省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财税库联网传输的直接支付清算信息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对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省级预算指标文件,一次性从省级财政单一账户划拨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省级预算指标文件和人民银行预算拨款回执联作以下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与下级往来
贷:国库存款
省财政厅国库处负责管理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会计,收到资金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区)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在收到和拨付中央专项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
拨付资金时:
借: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
年度终了,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将“与下级往来”转作“补助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补助支出
贷:与下级往来
二、省教育厅有关账务处理
省教育厅对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根据《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三、市(州)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有关账务处理
市(州)财政局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与下级往来
贷: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了,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将上述“与上级往来”和“与下级往来”资金,分别转作“补助收入”和“补助支出”。
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
借:补助支出
贷:与下级往来
四、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有关账务处理
(一)县(区)财政局总预算会计根据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收款凭证,对收到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财政存款
贷: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将上述“与上级往来”资金转作“补助收入”。
会计分录为:
借:与上级往来
贷:补助收入
(二)县(区)财政局应根据预算指标,按学校分账设置支出明细帐,办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根据支付凭证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其他财政存款
五、学校和县级教育部门等的账务处理
(一)学校作为一级预算单位时的账务处理。
1.县(区)财政局将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后,及时将支付凭证回单复印件提供给学校(包括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机构,下同),学校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和支付凭证回单复印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事业支出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
2.学校收到县(区)财政局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后,根据收款通知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
(二)学校作为县教育局二级预算单位时,学校帐务处理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县(区)教育局区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不进行账务处理;年终汇总资产负债表时也不做“拨出经费”和“拨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和县(区)财政局支付凭证回单复印件,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拨出经费
贷:拨入经费
六、年终结余资金处理
由省级财政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年终结余,按照《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8号)中年终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县级财政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年终结余,县(区)财政局将预算指标与直接支付资金核对无误后,结转下年度使用。
七、其他事项
(一)对账。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国库部门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之间,省级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省级教育部门之间,县级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作为学校一级预算单位的县级教育部门及学校之间,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认真处理各项账务,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我省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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