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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库[200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7 | 生效日期:2006-07-01 |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财政厅和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省财政厅选择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直接支付的代理银行,省本级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和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两个账户。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安排的免费教科书资金的支付管理;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将中央安排的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几项资金直接支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五条 县财政局在县农业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县财政局应尽快完成开户工作,并在6月12日前将账户信息上报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六条 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查汇总各县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详细信息,连同省本级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信息,一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章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对于免费教科书资金,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教育厅,并及时将预算指标登陆支付系统,同时由有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实施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定后,省教育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等有关资料,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九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反馈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省教育厅自行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外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2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指标分解到县,并将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市(州)财政局,同时抄送到县(市、州财政局不再转发预算指标文件,但预算指标管理仍按原体制不变);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预算指标文件将资金一次性从省级财政单一账户划拨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然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十二条 省级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受理对县级财政的直接支付业务后,应当于当日将支付回单反馈省财政厅国库处。
第三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抄送的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县教育局或学校,并区别情况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一)对于县教育局或学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财政局应将中央专项资金中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除上述资金之外的日常、零星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财政局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二)对于县教育局或学校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局通过特设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十五条 县级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代理银行,对于通过该账户直接支付的业务,应当于当日将支付回单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将支付回单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县教育局或学校,作为县教育局或学校收到和付出中央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办法,按规定支付中央专项资金。
(二)做好中央专项资金代理银行选择、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设及对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管理、监督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
(四)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资金支付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制定有关制度办法等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中央免费教科书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配合省财政厅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与监督。
(四)督促市、县教育局做好对学校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在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按省财政厅选择的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审核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中央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三)加强对学校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和负责核算学校经费的部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日常、零星的中央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农业银行应当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及时向财政部反馈动态监控信息。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代理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省、市(州)、县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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