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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06学年公办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费[2006]8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请求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 0 06学年我省公办高中教育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公i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07号)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代收费,均由书籍课本费(含英语磁带)、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学习)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其中:书籍课本费,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核定;信息技术教育费,继续按湘价费[2OO5]1O7号文件规定执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班级,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电脑教室学习)费。除上述代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班费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学校的收费范围。教辅资料由学生直接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
三、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政策。其中“限人数”的具体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级示范性高中由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0%调整为30%,市级示范性高中由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调整为20%。“限钱数”的具体标准和“限分数”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或录取等级,仍按湘价费[2005]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秋季学期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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