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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价局关于出租车营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市价字[2006]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2006-06-16
 

各出租汽车公司(车队):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06]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出租车运营和乘客情况,为科学合理的化解燃油价格上涨的压力,经认真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桂林市出租汽车运油价格联动预案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06]30号)文件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营运时,在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之外,不分路程远近、乘客及数量,另按每车次向乘客加收燃油附加费。

  二、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标准为:以国家定价的90号汽油价格4.10元/升为基础,每升燃油价格上涨超过0.4元不足1元时,在现行运费的基础上收取"出租车燃油附加"1元/乘次;每升燃油价格上涨超过1元但不足2元时,在现行运费的基础上收取"出租车燃油附加"2元/乘次;每升燃油价格上涨超过2元但不足3元时,在现行运费的基础上收取"出租车燃油附加"3元/乘次,依此类推。
(见下表)
  桂林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表(略)

  三、收取燃油附加费后,出租车运价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桂林市物价局、交通局市价字[1999]82号文件执行。

  四、本问实行燃油附加费的出租车是指营运性的出租小轿车。

  五、本通知从2006年6月16日起执行。

桂林市物价局
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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