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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翔安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费[2006]2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4 | 生效日期:2006-09-01 |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翔安校区学生公寓住宿标准的函》(闽海渔函[2006]250号)收悉。根据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翔安校区新建的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研究,核定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翔安校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每套公寓住宿人数不超过4人。
该收费为向入住公寓学生的最终收费标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物业管理费。
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应严格遵守《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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