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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德政办发[2006]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07 生效日期:2006-06-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七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5.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备案。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对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奖励扶助金由省市负担90%,县级负担10%;其余县(市、区)按省市负担70%、县级负担30%的比例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发放。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核实发放一次。其间,因死亡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由其亲属领取该半年的扶助金;无亲属的,由村委会领取并纳入公益金。
  (五)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确定的奖励扶助标准,严格贯彻执行,确保政策的严肃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调查摸底、张榜公示、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严禁弄虚作假。
  3.直接补助、落实到人。资金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办法,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完善奖励扶助制度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评估与监督  (一)县(市、区)每半年、市级每年对奖励扶助工作组织一次综合评估。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人员、资金动态管理。县(市、区)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协调县级以上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每年由市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考核与责任追究  (一)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县级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市级财政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人档案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里成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设立专户,确保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新闻宣传机构要加大对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国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监督评估工作。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附件:德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
德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一、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艳华 (副市长)
  副组长:崔书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史秀芝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战士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盛善斌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李彦杰 (市财政局文教科科长)
  王传斌 (市人口计生委助理调研员)
  王 军 (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科长)
  陆永先 (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科长)
  吴莲凤 (市人口计生委财务科负责人)
  李和生 (市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科科长)
  李国政 (市人口计生委监察室主任科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王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协调小组职责
  (一)研究解决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工作,听取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对各县(市、区)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奖励扶助金代理发放机构和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及时沟通情况,反馈意见,协调工作步调。
  (三)拟订、修改、完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拟定年度工作计划,把握工作进度。
  (四)对奖励扶助人群规模和奖励扶助资金规模实行动态监控和宏观调控。
  (五)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建议和政策预案。
  (六)收集、分析和反馈社会各方面对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
  (七)负责奖励扶助工作的信息引导和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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