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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原中央苏区县申报国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的请示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发改投资[2006]6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钧委研究确定的扶持我省原中央苏区县部分领域建设的初步方案和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编报要求,我委及时部署我省 11个原中央苏区县(即长汀、永定、上杭、新罗、连城、武平、明溪、清流、宁化、泰宁、建宁)开展申报国家安排专项补助投资项目编报工作。各有关县(区)对该项工作十分重视,均由主要领导召集研究确定具体申报项目,并于近日上报我委。从各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当前急需扶持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出发,我委经认真研究筛选,现予申报要求国家发改委安排2006年专项补助投资项目72个,申报补助资金7700万元(每个县700万元)。其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23个,申报资金3190万元;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5个,申报资金1390万元;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项目22个,申报资金2240万元;城镇污水垃圾治理项目12个,申报资金880万元。上述领域申报项目大部分已开工建设,部分前期项目也已基本具备建设条件,都是当前各县(区)发展急需但又因地方财力不足而迫切需要国家资金扶持的,国家资金的投入将对这些原中央苏区县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专此请示,恳请钧委予以大力支持。
附件一: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县申报国家发改委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汇总表; (略)
附件二: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县申报国家发改委安排专项补助投资项目汇总表;(略)
附件三:福建省原中央苏区县申报国家发改委安排专项补助投资项目项目简介(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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