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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发改收费字[2006]1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6-06 |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未变更《收费许可证》和未收费公示的,不得继续收费。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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