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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发改价格字[2006]3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6 | 生效日期:2006-08-28 |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等八部门转发的《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06]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进价顺加不超过15%来确定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部门公布的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药品单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管理,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细化定点协议,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改进服务质量,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本通知于2006年8月28日执行。
附: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商业局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大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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