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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生猪规模养殖户临时性生产补助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温政办[2006]1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5 生效日期:2006-0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生猪市场价格低迷,价格跌幅较大,养殖成本增加,生产效益下滑,一些养殖户出现亏损,养殖积极性下降,严重影响了我市"菜篮子"的稳定供应。为稳定我市生猪市场供应,针对当前我市生猪市场价格低迷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拨出专项补助经费帮助我市规模生猪养殖户渡过难关。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1.温州市生猪养殖临时性生产补助办法
  2.温州市生猪养殖临时性生产补助申请表(略)

温州市政府
2006年07月15日

  温州市生猪养殖临时性生产补助的办法

  一、补助原则
  以政府扶持资金为引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本着扶优,扶强,扶重点的原则,对生猪养殖已达到一定规模,受全国性生猪价格下跌影响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补助,以促进生猪养殖业恢复性生产,推进我市畜牧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补助条件
  1.市区及市级副食品基地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
  2.生猪养殖场基础设施条件符合有关要求,生产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规定做好生猪口蹄疫,猪瘟等疫病的免疫工作。
  3.能主动接受市,县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免疫抗体抽检,且免疫抗体监测水平达标。
  4.存栏生猪必须佩带免疫耳标。
  5.从6月30日起出栏的生猪,必须出具《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

  三、补助方法
  1.按能繁母猪存栏数给予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根据实际存栏能繁母猪数(以2006年6月底为准),按每头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按商品肉猪出栏数给予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养猪场(户),根据2006年6月30日至9月30日(实际结束时间根据市场猪价而定)期间实际出栏数,按每头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申报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养猪场(户)凭"产地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进行公示后,报市畜牧兽医局。
  市级副食品生猪基地临时性生产补助在市人民政府副食品风险资金中支出;鹿城,瓯海,龙湾三区符合条件规模养殖场,户(市级副食品生猪基地除外),由市,区财政各负50%;对泰顺,文成,洞头三个经济困难县的生猪临时性生产补助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县(市)的生猪临时性生产补助由各地按此通知精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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