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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泰政办发[2006]1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2 生效日期:2006-08-01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二○○六年七月)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规范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的原则、范围、对象及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及其他垃圾(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的无害化处理。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泰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驻泰部队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1、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缴纳的:机关、团体、驻泰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按上年末在职人数(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由单位或业主负担。

  2、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个人缴纳的:有固定职业和单位的按每人每月2元征收,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元征收,由单位代扣代缴。无固定职业和单位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住户、服务范围内的农户及其他住户均按实际居住地缴纳)按每户每月5元征收,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住户按每月每户2.5元征收;家庭成员中已在单位扣缴的不再重复收取。服务范围内的农户由村委会代扣代缴。

  3、其他行业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方法见附表。

  物管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送至环卫部门指定的中转地点。

  三、收费管理
  1、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由市、区财政部门协助收取;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泰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部队所属企业)由市、区地税部门协助收取;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审时协助收取;外地在泰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由建工局按工期协助一次性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自建房交纳的建筑装潢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局在办理项目许可证时协助收取;无固定职业和单位的住户(包括暂住户、其他住户等)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协助收取;长途客车、公交车、船舶由交通局在年审时按年度协助收取;其他由城管局组织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征收。

  2、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越权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

  3、城镇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市环卫处及各受委托的部门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征收款项缴入市财政环卫收费专户。

  4、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及资金管理工作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5、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在民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享受最低生活费补助的特困人员,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证明,经市城管局审核,可免收垃圾处理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按单位职工人数计征的每人每月6元垃圾处理费)。

  6、对不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每日加收3‰滞纳金。

  本意见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泰州市区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1]160号)、泰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泰价服[2004]53号)和《关于明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问题的通知》(泰价费[2005]241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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