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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黄政办发[2006]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和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任务,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各级公安部门
要加大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地下作坊和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工作力度。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管理和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载运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宣传和贯彻执行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环节批发、零售资格的审查,加强本系统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建设。
三、规范管理,确保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在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81号)取消前,仍实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制度。新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取得省供销社审批核发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才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批发经营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确保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布设。
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所在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统一配送,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进货。零售网点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跨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到省外采购烟花爆竹,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03]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黄政办发[2001]89号)规定执行。凡跨省、市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四、严格许可,强化黄冈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黄冈高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由市供销社提出零
售网点布点方案,经市安全监管局核准后,交由有关单位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黄州区的乡镇(不含黄冈高新区和老城区内的办事处辖区)布点由黄州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在市政府“禁改限”文件出台之前,严禁在黄冈老城区布设零售网点(具体范围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共同划定)。
五、加强行政执法,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联合执法,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通过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切实维护好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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