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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发改社会[2006]5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卫生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897号)转发给你厅,请按国家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落实有关工作,抓紧实施项目建设,及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我委,以便向国家发改委报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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