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环发[2006]130号文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枣政办发[2006]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局等八部门、单位《转发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鲁环发[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济南监管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按照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七部门决定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突出加快生态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山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环保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的重要保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省从2001年就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抓好并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为此,省政府成立了山东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工作重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集中整治污染严重的河流断面;集中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不运转、运转不达标的问题;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渠道,认真梳理各方面反映的环境问题。要把保护居民饮用水源作为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停取缔所有设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以实施“两湖一河”碧水行动为突破口,抓好水污染防治,对污染严重,水质长期没有改善的河流断面,责成当地政府认真查清原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推行行政辖区废水资源化,从根本上解决水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制革、造纸、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要坚决纠正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强制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绝不能让工业园区(开发区)成为环境污染的“重灾区”、“保护区”。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加大打击违法排污力度,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切实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检查力度。要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重点检查,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坚决遏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采取综合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政府牵头,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级政府一把手要对环保专项行动负总责,对重大环境执法活动亲自参加,对重大治污工作亲自去抓,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亲自督办。要对辖区内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曝光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环境信访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强大的政策、舆论攻势,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联合执法,集中精力组织专项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环保、发展改革、经贸、监察、司法行政、工商、安监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分阶段组织专项检查,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逐一解决。
  (三)严肃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切实贯彻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环境违法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广泛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配合环保专项行动,有针对性地抓好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的报道,对那些治污不积极,破坏环境、浪费资源、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深入揭露,公开曝光。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树立一批环保专项行动的执法典型,要公开表彰,予以奖励,切实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及时上报,加强信息动态管理和报送工作。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县(市、区)每周要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挂牌督办案件,要及时上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按照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决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决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和曾培炎副总理提出的“要继续把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每年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决定于2006年5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2006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重点整治长江、黄河、淮河、辽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l、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要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七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负责。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省级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省、市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指导,要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地(市)、县(市、区)每周要向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政府主要领导,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由环保总局另行发文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一6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9日前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一10月)
  各级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底、8月底、9月底前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务院七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30日前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