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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政办发[2006]11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2006-07-05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政府
二○○六年七月五日

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5〕73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5〕158号)及其他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部分、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整合、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和批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三集中”土地整理复垦和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年度计划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当年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市级土地整理项目不能与省投资、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重复申报,必须在农村规划农林用地范围内,必须是建成耕地或其它农地的,地类、面积以最新土地详查资料为准,必须是当年实施完成的。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土地、农林、水利等部门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备选库。市级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市级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根据量入为出原则,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当年投资计划和预算控制数。

  第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下达当年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农地)及建设用地整理取得的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当年项目申报办法中规定的标准,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市(县)、区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组织审查,报市政府确认审批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批准程序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批准。不涉及上述内容调整的,由市(县)、区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市(县)、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工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设备购置费,是指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项目配套设备购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及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预算,经市(县)、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当年项目投资计划,市级预拨30%的启动资金至市(县)、区财政支农专户。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提供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后,项目资金拨付至95%。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农业园区会计核算办法》(苏财农〔2002〕78号)设立专账,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及市(县)、区政府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单独建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市(县)、区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及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验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要求对完工整理项目进行验收和取得挂钩指标的申请;
  (二)被整理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或说明材料,包括是国有还是集体的说明材料;
  (三)拥有被整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用地单位退地报告(如没有明确的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可不提供退地报告,但应提交说明材料);
  (四)标明整理项目位置的最新土地详查图;
  (五)宗地测量图;
  (六)标明整理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整理地点位于建设用地预留区内,应说明情况);
  (七)原建设用地整理后的承包种植协议;
  (八)本整理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善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作管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是否落实;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市(县)、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农林局等8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锡财农〔2003〕117号)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最终验收前由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情况报告。
  项目法人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办法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7月)

  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整理工作力度,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顺利开展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6年度无锡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办法。
  一、总体要求
  2006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管理工作,要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协调统一,坚持资金和资源合理配置,向实施农村“三个集中”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农地)项目倾斜。市(县)、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科学选址立项,保质保量备选项目入库。使土地整理进一步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农业生产综合能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申报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利于加速推进农村“三个集中”;
  (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活环境;
  (四)有利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优先选择土地整理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三、目标任务
  2006年,全市计划完成土地整理总面积6.84万亩,新增耕地或其他农地5.84万亩。具体安排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度全市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06号)的要求执行。
  四、支持重点
  (一)在农业用地规划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和闲置工业企业等建设用地通过整理新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二)在农业用地规划保护区内现代都市农业园区内土地整理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净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三)关闭矿山宕口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四)关闭砖瓦窑厂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农地)的土地整理项目。
  五、补助标准
  市级补助资金根据省、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以验收确认新增耕地或其他农地为依据,结合当年产生的挂钩折抵指标和土地整理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以收定支,一年一定,分类补助。2006年补助标准如下:
  (一)砖瓦窑厂。新增耕地每亩补助2000元,新增农地每亩补助1000元。
  (二)村庄(企业)整理。新增耕地:市区每亩补助20000元,江阴市、宜兴市5000元;新增其他农地:市区每亩补助10000元,江阴市、宜兴市每亩补助3000元。
  (三)基本农田等农地整理。新增耕地或其他农地市区每亩补助2000元。
  六、具体要求
  (一)保证项目真实、可行、合法,各市(县)、区要切实做好相关的基础管理工作:
  1. 对存量建设用地开展专项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土地整理项目的数量、分布情况、撤并时间;土地整理的资金需要量和资金来源;土地整理的类型、面积、权属、分布、整理难易程度等;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土地整理的可行性分析。
  2. 各市(县)、区、镇(街道、开发区)要制定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在摸清存量建设用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明确土地整理的方针和目标,落实土地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以及土地整理的资金筹集渠道,明确开展土地整理的阶段和步骤及实施规划的措施等。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规划相衔接。
  3. 制定年度土地整理实施计划。本年度的实施计划,应在上年度的第四季度编制完成。实施计划由若干单个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组成。单个项目所确定的被整理用地,一般应为一宗地,整理区域应能连成一片;一个项目一般不能搞多个片区,不能跨镇(街道、开发区)。每个项目都应包括项目名称、整理地点、整理总面积、新增耕地面积、新增农地面积、被整理用地的类型和权属情况、预算整理资金、项目承担单位、预计施工完成时间、新增农用地承包种植落实情况等。
  (二)科学合理选项,突出重点支持区域和项目。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选项。基本农田整理相对集中连片,形成规模效益,发挥示范作用;在规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鼓励申报项目的建设形成规模。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人员应当具有土地、农业、林业、水利等业务知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和农业工程建设情况。可行性研究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切实掌握项目区自然、经济、社会等状况,可行性研究方案要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确保方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坚决杜绝闭门造车、图上作业、脱离实际现象。
  (三)2006年度项目申请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过期一律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申请报告; 2006年申请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情况汇总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整理项目面积小于500亩的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以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相关材料的电子文件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市级将严格按照项目入库审查内容和程序认真组织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入库。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意见作为项目入库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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