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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政府转发县财政局、县农委关于庐江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庐江政办[2006]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2 生效日期:2006-08-01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财政局、县农委《庐江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庐江县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维护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 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财农[2002]813号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民理镇管,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代理,集中核算;

  (二)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三)收支报帐,专户管理;

  (四)民主管理,财务公开。

  第四条 县财政局、农委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村级财务工作要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财务收支预算包括:本年度收入的项目和数额;年度内按规定需要支出的项目及资金数额;年度财务收支的平衡状况。对非正常性支出项目,必须说明原因,严禁举债办事和打赤字预算。

  第六条 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所应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的监督,对村集体超预算用款或举债支出项目,镇财政所应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财务收支决算,财务收支决算包括:

  (一)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三)项目工程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收支平衡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等。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大会或 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 收入、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包括以资代劳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投资 收益、土地补偿收入、捐赠款、上级拨入专款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受有关部门委托而收取的各种代收款项,应列入应付款项核算,及时登记、上缴,并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代收款项)应及时足额缴入镇财政所“村级资金专户”,严禁坐支和截留。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取得收入时,应出具合规的收据,严禁“白条”收款或收款不开收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坚持量入为出、适当节余的原则,加强支出管理。支 出范围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管理费用,五保户供养经费支出,公益事业 支出,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村集体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 、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包括以资代劳收入)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对上级拨入专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应分清资金来源,做到专款(物)专用。

  第十七条 村级各项支出必须遵守为民办事、勤俭节约、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要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村(组)干部报酬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和村级财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财政局和县农委备案。村报刊征订费不得超出省政府规定的限额。

  严禁村(组)干部和村其他人员以各种名义发放奖金、加班费、补助费等费用,否则镇财政 所不得办理报帐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由镇财政所根据各村的资金收支规模核定其一定数量的备用金。村通过办理支出报帐补充备用金。

  第十九条 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审批制度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一支笔审批,并由村集体确定的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超出权限的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审批。

  第二十条 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合规,内容要真实、完整、合法,经手人要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签名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村集体确定的审批人审批,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的凭证入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村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村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项核算。要建立严格的工程项目预决算制度,实行事前民主审议、事中质量监督、事后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投资项目的施工和大宗设备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或申请政府采购。招标及采购方案应由村民委员会拟定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节减支出,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坚决禁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使用的收款收据有《安徽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 庐江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安徽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一事一议 ”筹资款、以资代劳款、生产性费用和其他规费等。《庐江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主 要用于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资金、上级拨入专款资金、土地补偿资金、投资收益资金、捐赠资金、其他收入和往来清收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由县农经机构统一领购,交县财政部门管理。《庐江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印刷,县农经机构负责监制。镇财政所统一到县财政部门领用和缴销票据。

  第二十五条 镇财政所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村级票据,加强村级票据核算,及时反映票据领用、缴销和结存情况,年终村级票据要予以清缴。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配备票据管理员,负责办理与镇财政所及村分片干部票据领缴业务,做到票款同行。

  第二十七条 村级票据若发生丢失损毁的,严格按照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和规定,通过一定的 形式声明丢失、损毁的票据种类和号码作废,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各类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 定资产、资源性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及时准确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村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出租、投资入股等,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集体资产决定转让的,应当以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处置村集体资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会计代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 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村民委员会委托镇财政所代理的方法。县会计中心各分部作为村级财务会计核算的具体业务代理机构,承担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一名村干部担任报帐员,具体负责村级财务收支报帐业务和票据管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县会计中心各分部应确定专人办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业务,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定期处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业务,审核、监督村级财务制度执行和资金专户管理情况。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定期向村民委员会反馈其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情况,编制会计报表,严格依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7人左右组成,组长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选举产生。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一般由3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收支预算;

  (三)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决不合理的开支;

  (四)监督财务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五)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六)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第三十五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完整的活动记录。民主理财活动原则上每季度定期集中活动一次,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村民委员会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或组长)印章后,方可入帐。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坚持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债权债务、资产处理、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集及使用情况等。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开方式主要以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等多种公开形式。公开的内容必须要真实、完整,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财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村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村级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活动,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所在镇人民政府,对存在问题的村,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县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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