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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综[2006]6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现将《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年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一、为加快全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3〕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直接安排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和中央返还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返还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及维护资金。
三、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各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和核算,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维护,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四、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中央返还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集中投入,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六、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投向是:尚未建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县、县级市、区(不含市辖区)的新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重点县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七、中央返还专项资金的投向是:扶持省辖市新建或扩建规模较大的活动场所项目;扶持尚未建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县(市、区)的新建项目,根据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扶持乡镇依托基础设施好的中心学校或其他社会资源,建立青少年学生社会活动场所;少量用于省辖市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适当用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和活动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用于活动场所职工和教师的工资、奖金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职工宿舍建设。
八、每个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总规模为180万元,其中,基建经费120万元,设备经费60万元。项目所在地可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安排配套资金。对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中央返还专项资金。
九、每个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或扩建项目规模为120-150万元。其中,省辖市新建或扩建活动场所项目的,每个项目150万元,所在市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项目资金总规模不少于300万元,且基建经费不少于220万元,设备经费80万元。扶持县、县级市、省辖市下属区新建活动场所项目的,每个项目120万元,项目所在县(市、区)须按不低于1:0.5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项目资金总规模不少于180万元,且基建经费不少于120万元,设备经费60万元。
十、每个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补助经费50万元(有关申报条件和程序见《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申报办法》)。
十一、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联席会议、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项目建设整体方案,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和财政部备案;负责审定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申报的中央财政直接安排的新建项目和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定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事业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规划;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负责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督查,并协同省财政厅选择部分建设项目的支出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省辖市政府或市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本市的项目建设整体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市级政府根据《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实施与管理,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设计、招投标、土建施工、委托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对工程质量负全责。项目建设中期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要分别向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供有关照片资料。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申报、实施等工作;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全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项目计划和进度分期拨付。项目主管单位在基建项目开工后,应提供项目开工报告、中标通知和中标单位资质证明、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方可申请首批拨款。申请拨款报告,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经省财政厅会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拨付。
1.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新建项目。基建资金共分两次下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即项目开工后拨付2/3,基建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1/3。设备购置经费按规定由全国联席会议和财政部统一管理,设备通过招标等方式购置统一配发。
2.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或扩建项目。基建经费分两次下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即项目开工后拨付2/3,基建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1/3。项目主管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联席会议和省财政厅列出的设备采购目录,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招标购置设备。
3.省辖市新建或扩建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补助经费分两次下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即项目开工后拨付2/3,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1/3。
4.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运营和维护经费,以及管理人员培训的经费。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运营和维护方案以及培训计划,经省联席会议、省财政厅批准后,运营和维护经费下拨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管理人员培训经费拨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十三、已经批复建设的项目,如需移址、更改建设方案的,须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会同省财政厅批复后方可建设。
十四、对已经批复建设的项目,一年内不能按期开工的,属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联席会议报请国家校外联批准取消;属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取消批文,另行安排。
十五、省联席会议、省财政厅对项目进展快、质量好的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十六、省财政厅会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查。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拖延工期的地方,发布督查通报,责令加快进度,限期完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造成浪费或不能按期按质完成项目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七、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主管单位要组织开展项目工程验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将工程验收及资金使用审计资料,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查、汇总后,上报国家校外联和财政部。
十八、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和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或扩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项目完成后,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作并配发“国家(安徽省)彩票公益金资助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标志牌。
十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省财政厅印发的《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校外联〔2002〕01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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