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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资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并民[2006]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2006-07-11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太原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民〔2004〕87号),推进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按期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配套衔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的对象。凡经过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有相关证明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

  二、资助经费落实:卫生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资料(人数和人名),逐一登记,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汇总,资助人数、资助标准报民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从各县(市、区)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足额划拨到各县(市、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专户上,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是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目标之一,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平原则的重要体现。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困难群众10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对参加合作医疗的贫困农民,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民政部门要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3、保持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有关贫困人员的参合和就医补助情况、享受医疗救助情况以及医疗救助款拨付情况,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保持信息畅通,相互监督,确保救助的资金有效使用。
  4、积极筹备2007年农村贫困人口参合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提前谋划,摸清底数、明确对象、落实经费、全力做好2007年贫困人口参合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资助对象按期全部参合。

太原市其他机构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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