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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一站式服务的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09 生效日期:2016-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特对本局实行行政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工作设立办事“窗口”,实施“一站式”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及变更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窗口”是指本局为办理《收费许可证》而设立的统一对外的服务机构。  “窗口”设在天津市价格认证中心。
  “窗口”对外服务的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8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7时30分。
  “窗口”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站式”服务是指申领办证单位在向“窗口”提供收费的合法有效文件以及相关资料齐全情况下,由“窗口”统一受理办证事宜并协同本局有关业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服务“窗口”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对申领办证单位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
  (二)依据本局相关业务部门的批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制作、变更、注销、发放事宜;
  (三)使用计算机填写工作日志、建立工作档案,做好资料储存工作;
  (四)按规定向领证单位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及时总结“一站式”服务的经验,提出改进服务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全面审核;
  (二)按程序签发《收费许可证》,对不予签发的注明理由及时返还“窗口”;
  (三)及时与“窗口”沟通情况,衔接工作;
  (四)负责对“窗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有关政策培训;
  (五)建立健全《收费许可证》审批手续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局人事教育处负责“一站式”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申领办证单位在申领办证前需向“窗口”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或者变更事项、注销事项的有效文件以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窗口”在指导申领办证单位正确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或者《变更<收费许可证>登记表》、《注销<收费许可证>登记表》后,由申领单位拿回本单位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连同申请资料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交回“窗口”。

  第十条 “窗口”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达本局相关业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局相关业务部门在接到“窗口”提交完整资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盖有效印章后交还“窗口”。

  第十二条 “窗口”依据业务处室审核意见按有关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事宜并向申办单位发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将有关资料退回申领办证单位并讲明原因。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本局服务“窗口”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本市、本局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三)严格执行本局“规范化服务的标准”和办事时限的规定;
  (四)严格执行《天津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局服务“窗口”和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应列入本人年终考核内容,对违反以上工作纪律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6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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