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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四川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试行)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审发[2006]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7-11 | 生效日期:2006-07-11 |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及省、市两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完成的审计项目。
第三条 优秀审计项目是指依法实施的符合审计质量控制要求、审计结果的社会经济效益明显、示范引导作用显著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都应当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
第五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评选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审计厅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每一次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不超过10个,其中向审计署推荐的优秀审计项目不超过2个;表彰的审计项目不超过参选项目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参评单位在上一计划年度内实施完毕并立卷归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及审计厅有关审计质量控制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查处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据无误、定性准确,审计评价客观公正,审计处理处罚适当,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审计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和创新;
(四)审计结果得到较好利用,对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经济管理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审计的;
(二)审计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审计人员违反廉政、保密等审计工作纪律的;
(四)未被评为市(州)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的。
第九条 审计厅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评选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任组长,法制处、办公室、监察处、综合信息处和各业务处(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小组负责优秀审计项目审核及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厅法制处,负责制定和修改评选条件和评分标准、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初评等日常工作。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在初评过程中,可以聘请各级审计机关的相关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 优秀审计项目在初评和审核过程中,对与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程序:
(一)根据审计厅当年评选通知,各市(州)审计机关、厅各业务处(局)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市 (州)审计机关可以推荐1至2个审计项目、厅各业务处 (局)等可以推荐1个审计项目报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
(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评分标准对参选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初评,按照从高至低的分值顺序,提出优秀审计项目(含向审计署推荐的优秀审计项目)、表彰审计项目的初评名单。
(三)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初评意见提交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小组审核后,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审计厅对获得优秀、表彰等级的审计项目及参审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审计厅组织对获奖的优秀审计项目进行讲评、宣传和推广,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推荐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和获奖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外资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略)
四川省审计厅
20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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