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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关于做好《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日期:2006-07-13 生效日期:2006-0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从近期报表制度执行情况来看,存在着样本企业结构不尽合理、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不全、数据漏报、错报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报表制度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优化样本企业结构。一些地方单纯为了完成样本企业数量任务,将一些经营规模小、不具备地区和行业代表性、无连续报送能力的企业纳入监测范围,严重影响了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请各地在7月底前对监测样本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使样本企业真正能够反映当地流通业发展状况。

  二、认真核对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表》是《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性表格,但目前该报表漏报、错报情况较为严重,致使系统无法正常汇总。请各地在7月19日前将所有监测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表核对一遍,将漏报、错报信息填写准确。《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请见附件。

  三、切实做好数据催报工作。数据催报是市场监测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基石。请各地尽快将工作重心由扩大监测样本转移到数据催报上来,切实做好数据催报、核实工作,最大限度地杜绝迟报、漏报、错报等现象的发生。
  请各地加紧落实上述通知要求,尽快实现数据报送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司。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商务部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一、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

  二、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指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指年零售额在5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指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批发市场类型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日用工业品批发市场及其他类型批发市场。

  四、零售业不包括商业零售单位所在商厦的物业管理及商业零售单位所在的商品市场、商业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

  五、如零售企业为多业态经营,请选择其主营业态,即以销售额所占比重最大的业态类型为准。

  六、便利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超级市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大型综合超市营业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仓储式商场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请勿将以上几种业态类型混淆。

  七、专业店包括家电、建材、食品、汽车、服装、药品等类型。

  八、连锁企业的某一家门店选择非连锁经营。

  九、其他指标解释请参照《2006-2008年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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