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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监理规费预算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和行办发[2006]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09 生效日期:2006-07-09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关于自治区农机监理规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新农牧机(监)字[1994]16号”文件的要求,为确保农机监理规费的征缴数额,农机监理规费应由县市农机监理站收取后上缴地、州农机监理所,地、州农机监理所汇总后,将总额的20%上交自治区农机监理总站,留地、州农机监理所30%,返还县市农机监理站50%;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应将本级使用的农机监理规费全部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各县市在执行自治区农机监理规费有关管理规定中,绝大部分按要求进行了预算管理并分级进行了返还,对确保县乡农机监理正常经费开支起到了保障作用。但仍有个别县市财政部门在贯彻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有关农机监理规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精神时,没有按照农机监理规费分三级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特别是没有按具体标准给基层农机监理站返还,直接影响到基层农机监理站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据统计,2005年,全地区7县1市共收缴农机监理规费587317.5元,上交地区277268.96元,上交县市财政309918.43元。县市财政返还166257.86元,还有143660.57元未返还。
  为了调动基层农机监理工作积极性,保障农机安全生产,行署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2006年开始,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农机监理规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规定足额拨付农机监理规费到基层监理站使用。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0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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