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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函[2006]12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6-07 | 生效日期:2006-06-07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2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中,要做好免费情况统计,将免费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发证时间等情况逐户造册登记,或在计算机中记录免费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免费户数上报省局(征管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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