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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州政办发[2006]1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7 | 生效日期:2006-11-07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奖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充分调动全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引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完善引进国外智力激励机制,根据自治州第十二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引智工作的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奖的推荐、确认,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引智项目,是指我州企事业单位申报,并通过自治区外专局和国家外专局专家组评审予以资助且当年执行的项目,即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一)聘请外国专家项目主要包括自有专家项目和专家组织项目。其中,自有专家项目是指国(境)外专家是由项目单位确定、联系并邀请的项目,分为国家级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专家组织项目是指国(境)外专家是通过区、州引智部门与外国专家组织联系、推荐并邀请的项目。
(二)农业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主要是指在农、林、牧、渔(大农口)等行业领域内,引进国(境)外或合作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奖的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州当年财政预算,每年奖金总额为36万元,由自治州财政列支。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一)国家级重点项目奖励1名,奖励金额为5万元。按获得国家外专局对项目资助的经费金额进行排名,奖励第1名,超出1名的,按自治区级重点予以奖励,并占自治区重点项目的奖励名额;
(二)自治区重点项目奖励3名,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为3万元。按获得国家外专局和自治区外专局对项目资助的经费金额进行排名,奖励前3名,超出3名的,按一般项目奖励,并占一般项目的奖励名额;
(三)一般项目奖励10名,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为1万元。按获得国家外专局和自治区外专局对项目资助的经费金额进行排名,奖励前10名,超出10名的,按一般项目的总数和此项奖金总额平均分配。
(四)专家组织项目奖励15名,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为0.6万元。超出15名的,按此类项目总数和此项奖金总额平均分配。
(五)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奖励金额为3万元,按获批项目资助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当年已获得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其它奖项的,不再予以奖励。
第六条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奖每年颁发一次。
第七条项目奖励资金奖励给项目执行单位,奖励经费参照《昌吉州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昌州引智办[2004]10号)执行,主要用于专家费用和农业引智成果推广费用,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公共支出。
第八条自治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奖奖励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每年的结余部分滚动使用。
第九条对获得奖励的项目单位及个人由州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发文通报表彰。
第十条本办法由昌吉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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