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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1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14 | 生效日期:2006-12-01 |
各市(行署)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二、收费主体: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三、收费性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是指依法进行企业法人注册,依法纳税,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独立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需依法纳税,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前需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标准:见附表《黑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检验标准和规程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必须严格执行检验收费标准,对未检项目不得收费。除收取检验费外,严禁以收取调试费等名目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此批复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财综字[1994]61号、黑公(交)字[1994]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略)
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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