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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财综[2006]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15 生效日期:2007-01-01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统一制发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有关问题的函》(黑公政治[2006]147号)收悉。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1号令)、《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公安厅收取警官证工本费的批复》(黑财综[2003]4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公安厅继续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

  二、收费单位:省公安厅。

  三、收费对象:市、行署、垦区公安机关初次申领和集中统一换发的,工本费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支出;因个人原因丢失、损毁需补领的,工本费由警察个人负担。

  四、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外审批。

  五、省公安厅在收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时,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同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工本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省级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具体缴库办法按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主要用于支付公安部专用皮夹款和内卡卡材款,以及公安部门在警察证制作过程中发生的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制作和发放等项支出。

  七、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2年。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另行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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