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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费[2006]46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2006-12-01
 

省外事办: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2006]130号)悉。鉴于办理护照费、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06年11月30日到期。为保证我省因公出国护照、签证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因公护照工本费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需加急办理的,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即办理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三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25元加急费。

  二、签证代办费收费标准为每本30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另收加急费每本40元。

  三、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为每份20元。

  四、途经香港出境证明手续费40元。

  五、有关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等问题,请按省物价局(闽价[2006]服221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函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止。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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