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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申报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单位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7-06 | 生效日期:2010-07-06 |
各区县节能减排办、有关行业协会、节能服务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为做好本市推荐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要求,现将本市申报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渠道。各区县节能减排办和市有关行业协会通知本区域(领域)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其他节能服务公司可直接申报。
(二)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
(三)推荐。在初审的基础上,择优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推荐。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六)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七)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材料请于2010年7月16日前送到上海花园坊节能环保产业园,地址:中山北一路121号上海能效大楼7楼(近花园路),邮编:200083。
(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三)节能服务公司须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特此通知。
联系人:戴申荣,陈晓清 电话:60805068、60805065
手机:13023116171、13341837300
传真:60805064 E-mail: emc_sh@163.com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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