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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十政发[2006]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06 生效日期:2006-07-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全面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投资体制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改革投资体制,是为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

  二、实施企业投资核准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备案暂行办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在办理程序上,由原来的立项、可研、初设、开工审批四道程序减为核准或备案一道程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三、加强政府投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一律按项目安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要切实加强计划、资金、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

  四、建立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处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投资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对投资体制改革中有关办法的实施情况要跟踪调研并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咨询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与投资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的政策规定要进行清除或修正,确保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十堰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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