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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灵办发[2007]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7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各党政群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确保离休干部能正常看病就医,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000元提高到8000元。
二、个人账户调整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个人账户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2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2200元。
个人账户包干用于当年度门诊医药费,超支不补;结余部分(当年度无住院史)仍按灵办发[200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倒闭、破产、拍卖、转让、改制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灵办发[2005]69号文件,即应优先从其资产变现收入中,按每人每年1.3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
四、离休人员当年度住院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由个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手续齐全由人寿保险公司按协议赔付。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对医药费使用的管理,保证医药统筹费的合理有效使用,老干部、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离休干部住院时,原单位应及时到医院探望,妥善解决由单位负担的费用。
六、原规定如与本通知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由县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灵璧县委办公室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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