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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小学晚托班管理费收费标准及票据管理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6]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7-13 生效日期:2006-07-13
 

卢湾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调整“小学晚托班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收据的请示》(卢财发[2006]33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我局会同市物价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沪财预[2006]43号)中明确规定,“2005年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调整和取消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鉴此,目前本市“小学晚托班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
  由于上海市小学管理费专用收据(沪财B000208)中的“午餐管理费”、“暑托班管理费”等两个收费项目已取消,另一个收费项目“小学晚托班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已调整,故该收费票据予以废止;对目前各区县执收的“小学晚托班管理费”、“搭伙费”、“蒸饭费”收费票据,实施收缴分离的单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收取;尚未实施收缴分离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印制定额收据,暂使用通用收费收据予以过渡。

上海市财政局
2006年7月1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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