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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九府发[200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11 | 生效日期:2007-0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三、主要内容和经费分担责任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每个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照省颁布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标准并适当提高: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省承担资金中,原“两免一补”免杂费资金继续由省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学杂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初中60%,城市初中5%;平均贫困率为20%,其中国家贫困县25%。所需资金全部由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负担,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4、上述省要求由市级负担的城市(包括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局、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区的城市部分)义务教育中小学经费,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浔阳区、庐山局、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区的城市部分由区(局)财政负担,市财政负担市直学校部分。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20元,即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60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80元/年。生均增加20元部分,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负担。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其中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中央补助60%,省负担40%,超出小学40元/年、初中60元/年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3、上述省要求由市级负担的城市(包括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局、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区的城市部分)义务教育中小学经费,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浔阳区、庐山局、九江开发区和庐山区的城市部分由区(局)财政负担,市财政负担市直学校部分。
4、农村和城市原安排标准高于这次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减少。
5、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按照国家制定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县(市、区)核定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解决。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留缺口。教师各种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快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一)实施步骤: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中小学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到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保障措施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和紧迫。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市政府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由教育、财政、宣传、农工部、发改委、监察、人事、农业、扶贫办等部门组成的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规范操作,强化资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省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市、县(市、区)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3、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到位。市、县(市、区)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义务教育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级财政将定期检查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将相应扣减该县(市、区)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负责统筹落实应承担的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要设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专户”,对所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中小学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及学校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市、县(市、区)级财政要视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确保学校运转资金及时到位。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九江市政府
2007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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