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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2007-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景府字[200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2 | 生效日期:2007-02-0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2007-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景德镇市2007-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摄影、摄像器材、电器设备(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俱(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办公消耗用品、监控设备(不含警用管理监控设备)、电梯(手扶电梯,升降电梯)和锅炉、摩托车、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计算机通用软件、公务用车保险、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修理、公务印刷(不含保密资料的印刷)。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图书资料、通讯设备、网络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人工增雨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船舶及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材、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公务制服、卡车和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单个项目2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等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
(二)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四、说明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景德镇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四)根据国家版权要求,计算机必须按规定采购和配备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生产的汽车。
(六)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有招标能力的部门可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在实施采购之前,都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的机构,对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2007-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赣府字[2006]62号)要求,本市辖区内的省属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另行有规定外)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景德镇市政府
2007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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