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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淄检财[2006]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1 | 生效日期:2006-08-2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局要求,结合淄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发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本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通过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检验检疫专用设备、信息化设备、医疗药品和器械、办公用品、试剂药品、原材料、燃料、家具用具、食品、食堂用具、交通工具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和信息化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与其相关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维护、线路租用、物业管理、车辆维修、车辆(财产)保险、会议接待等。
第三条 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工作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四)《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六)《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八)《山东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九)《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根据省局下达年度预算方式执行。年度预算省局予以明确的项目,由总局和省局组织实施采购。省局未明确的项目,由我局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也可以参与地方财政统一招标单位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
第六条 财务科是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管理科室,其主要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督办。
(二)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三)审查淄博局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并上报省局。
(四)编制淄博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各科室政府采购计划和零星的办公、专用设备。
(五)确定淄博局组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审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六)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拟定采购项目目录,统一组织实施淄博局集中采购项目。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组织监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是从事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采购实施部门或使用部门人员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项目采购实施部门或使用部门原则上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1/5。必要时可以邀请社会上在招标中心备案的专家参加,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享有独立的评标权,财务科可派员列席评标和商务谈判等有关会议,但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和谈判结果的意见。
(八)向中标商发出中标通知。
(九)审查淄博局集中采购目录项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
(十)编制政府采购流程表。
(十一)监督淄博局集中采购目录项下的商务谈判和评标工作,受理供应商投诉事项。
(十二)按时上报省局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统
计报表。
(十三)建立供应商资料档案,分类编制供应商目录。
(十四)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第七条 项目采购实施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部门职责,项目采购实施部门包括办公室、政工科、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含:科技部门)。
办公室负责会议接待、办公用品、原材料、燃料、家具用具、食堂用具、食品、物业管理、交通工具、车辆维修、车辆(财产)保险、制服加工、建设工程、工程招投标及监理等项目的采购工作。
政工科负责体育健身器材、奖品、宣传用品、图书资料等项目的采购工作。
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工程、信息化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维护、线路租用、办公设备、检验检疫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科技图书资料、试剂药品、玻璃器皿及消耗品等项目的采购工作(含:科技部门负责采购的项目)。
(二)编制省局及淄博局组织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
编制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时,不得明确产品品牌和生产厂家,或含有特定品牌和生产厂家的隐性技术性条款。
(三)组织政府采购相关项目的商务活动,政府采购前期市场调研及供应商资格初审。
(四)一次性购批量较大的协议供货采购或定点采购项目,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进行再次谈判或询价。
(五)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采购项目验收及售后服务,对重要采购项目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事中检查监督。
(六)起草、签定相关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合同及处理合同纠纷。
第八条 淄博局纪检组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部门,对以下工作实施监督: (一)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反规定和程序的行为、对国家和单位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采购项目应及时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九条 各科室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财务科,经财务科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局。
第十条 各科室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随同部门预算上报财务科政府采购需求。
第十一条 财务科按照省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制定部门采购 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由财务科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实施,或委托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项目采购实施部门应在指定的媒体、信息网络或公告栏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财务科按照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六条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购置价格、质量和投标单位资信情况。若发现中标产品有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无故拖延供货期,取消该中标人以后作为供货商的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书面记录,详细记录有关评标情况,并由记录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财务科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经局领导审批后,确定中标人。原则上中标人候选人中被列做第一位的供应商拟为最终中标人。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淄博局组织采购的项目,按以下采购程序和审批程序办理: (一) 省局下达预算后,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年度单项采购项目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报财务科审核后,提出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采购的方式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实施部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外发布。
(二)项目采购实施部门应在投标截止日2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科提出评标委员会建议组成人员名单,财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成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推荐意见应在7个工作日内由财务科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由财务科发中标或成交通知和公告。
(四)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应努力在30日内完成。
(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7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技术指标、品质等级、交货时间、购买价格、售后服务及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应在5个工作日内有相关部门会签、财务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执行。
(六)项目采购实施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开具货物验收单通知单或入库单,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据此入帐管理。
(七)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管理由项目采购实施部门负责。
(八) 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登入"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通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供应商进行项目采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纪检组负责对各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务科应当加强对各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 (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
(二)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组织对已验收的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复验。
(八)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采购结果的合法合理性。
(九)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淄博局所有基建项目单项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结果要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淄博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淄博市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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