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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春季义务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价费[2007]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2 | 生效日期:2007-02-02 |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07年春季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确保此项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春季义务教育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办法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从2007年春季起全面免除学生杂费。包括原规定小学和初中每生每期分别为70元和90元的基本杂费,以及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等。原经批准与社会投资者签订有电脑教室建设合同的,合同期满前的合理回报在政府免杂费资金中支付,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电脑教室学习费。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湘财教[2006]78号)文件规定,2007年免杂费范围包括所有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同时,将由于统计口径原因造成部分县改市和县改区填报在“城市”范围的农村学生,以及当地政府委托承办义务教育并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学生,也纳入新机制改革范围,享受免杂费政策。对按规定免杂费的学生,任何地方和学校均不得先收后返。当地政府在国家和省规定以外自主实行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免杂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报省备案。
2、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免收学生杂费以后的 “一费制”标准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其中,(1)课本费(对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得收取课本费):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课本版本和使用实验课本与非实验课本的实际情况,以及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课本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好今年春季各地实际执行的课本费标准。课本费中的音像教材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6]64号文件规定执行。位于县城的学校可选择执行彩版课本费标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只准执行黑白版课本费标准,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群众有承受能力的,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可执行彩版课本费标准。凡选用了艺术、科学课本的,小学不得重复计入音乐、美术、自然、社会课本,初中不得重复计入音乐、美术、物理、化学课本。(2)作业本费:各年级的作业本包括课堂作业本、寒暑假作业本、课程基础训练(含低年级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和中考指导丛书。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作业本费的前提下,除课堂作业本外,其余项目的具体价格必须经过省物价局核定价格。有关出版发行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和国家规定的课本技术质量标准,保证出版印刷质量,组织好作业本的出版和供应,确保课前到书。凡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未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各地物价部门应按乱收费查处。
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表一执行。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一费制”标准不再执行。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办法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实行“一费制”,“一费制”标准仍然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
杂费。包括基本杂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六项内容:(1)基本杂费,小学每生每期90元,初中每生每期110元。(2)科技活动费,每生每期小学1元、初中2元。(3)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4元,专项用于对困难学生杂费和其他收费的减免,凡挪作他用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4)预防体检费每生每期4元(学生每年按规定项目体检一次)。(5)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毕业证每生1元。(6)信息技术教育费,每生每期25元,收费范围为按规定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并设置有适当规模计算机教室(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不高于20:1,初中不高于15:1)的小学五年级以上(含五年级)学生。经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现代技术实验学校和经批准由社会资金投资电脑教室的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费增加15元,相应提高“一费制”标准。凡未达到规定条件和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年级,不得向学生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具体标准按上述实施农村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规范“一费制”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实施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搭餐)费外,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也一律由学生自行向出版发行部门购买,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学校和教师不得统一代办。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和按市(州)、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核定价格收取校服费外,对未纳入附表所列学生作业本的课程基础训练、同步教学实践训练、各种配套图册和教育类期刊等其他所有代收费,继续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学生在限额内自愿选择缴费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0元,三至六年级30元,初中50元。各市(州)、县物价、教育部门在核定校服价格前,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规定进行成本审核,从严核定价格。
3、义务教育学校寄宿费,从2007年春季起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以政府拨款为主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80元,以社会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150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宿舍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各地在核定学校寄宿费标准时,要严格审核学生宿舍的建设成本和区分资金来源,对全部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学生宿舍,不得批准收取寄宿费;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政府投资部分要在定价成本中予以剔除。各学校具体的寄宿费标准,在实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由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根据住宿条件在上述限额内核定。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必须降低至限额标准以内。
4、伙食(搭餐)费和校服费标准继续委托市、州级物价、教育部门管理,各地在核定上述收费时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并不得在现行标准上再提高。
四、严肃教育收费纪律,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1、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地义务教育收费文件应在今年春季开学前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2、各学校在开学时,除按“一费制”标准,以及和根据家长意愿与学生接受服务情况选择收取本《通知》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外,开学后不准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了费用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3、各学校应以方便和服务学生为宗旨,不得强迫学生在校就餐和购买校服。所有规定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以补课办班为名收取费用。
4、“一费制”收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严格管理。
五、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认真贯彻和执行好义务教育收费政策,对于保证中央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贯彻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工作,按照省下发的宣传提纲(见附件),针对老百姓最关心和难理解的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宣传方案,形成综合宣传材料,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宣传提纲和其他有效形式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的收费政策,监督教育收费政策的执行。
六、加强对教育收费的公示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进一步搞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开学前后要对本地义务教育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公示内容全面、准确体现收费政策,公示方式醒目。凡未进行公示的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要认真做好教育收费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及时查处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在春季开学后,专项安排一次对义务教育收费的全面检查,对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大的乱收费典型,予以公开曝光。对检查出来的非法所得,无论是否已经使用或作何用途,一律无条件清退给学生;确实无法清退的,要没收上缴财政。各市州有关督查检查的情况,应于3月底前上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
附件:(略)
附表一:2007年春季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附表二:2007年春季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7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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