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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湛府[2006]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9-11 生效日期:2006-09-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精神,为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

  目前,政府非税收入已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我市开展了一系列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大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推行和完善了“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法规建设和体制改革滞后等原因,非税收入征管的管理规范和制度规定不完善,非税收入该收未收、该管未管现象比较突出,个别部门存在应收不收或应收未尽收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流失;个别执收单位存在应缴未缴,随意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现象,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一些非税收入项目,如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冠名权收入等,未按规定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部门之间费用支出水平差距较大,容易滋生腐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已纳入财政管理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努力拓宽政府财源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粤府〔2004〕40号文和粤府〔2006〕62号文要求,进一步拓展理财思路,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把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尽快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一)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包括有限资源、带有垄断性经营牌照资源及其他政府管理的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所得收益按规定全额上缴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国有资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开发权、广告权、经营权等的招标拍卖,应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制订严格、规范、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1.国有土地、海域、场地等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以及砂、石、矿产资源探矿权、开采权,按有关规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或转让,应尽可能通过公开招租或拍卖方式进行。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等)的户外广告权和冠名权,应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有偿出让。鼓励企业投资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与企业合作建设的道路、港口等公共设施,其广告权、冠名权等收益归政府和企业共同拥有。
  4.公路客运和公交线路(包括城市内、城市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公交线路)的营运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营运人。
  5.城乡地下管网开发权、机动车加油站经营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和经营权,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
  6.私家小汽车吉祥号牌可实行竞价发放。竞价发放的号牌不超过每期发放号牌总量的10%,其余全部实行电脑自选。
  (二)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经营收益和非经营收益。依法由国有资产享有的收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上缴,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国有资产收益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单位收取的体现政府职能或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应纳入财政管理。
  (四)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包括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都应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继续加大“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把目前还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代行政府收费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收费)尽快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管理,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原则,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四、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机制,努力提高非税收入质量

  (一)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
  1.全面推行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即收即缴征管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杜绝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
  2.加大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账户的清理管理力度,实行过渡账户每月缴库情况通报制度。(1)对暂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予以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2)经批准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的执收单位须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入汇缴过渡账户的管理力度,实行过渡账户每月缴库情况通报制度。
  (二)加快全市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5〕108号)的要求,加快我市非税收入征管电子化系统建设步伐,提高非税收入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和完善全市非税收入的征管手段和办法。要将收入项目、收入金额、票据使用、会计报表等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人民银行国库的网络连接,实现实时查询和实时监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对涉及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实现自动按分成比例分别划解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三)加强对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的指导,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县(市、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管非税收入,真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不得虚大或少列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凡应缴入国库的必须全额缴入国库,凡应缴入财政专户的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其他类别的非税收入,在国家和省未有明确规定前,由各级政府视当地实际决定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二)对中央、省与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交级次,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缴交。各县(市、区)不得截留或挤占中央和省、市的分成收入,各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和分成。
  (三)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各类纳入预算管理、应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汇划工作,准确、及时地将代收资金上解到各级国库。代收银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为执收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四)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建立财政票据稽查制度。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部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如经营服务性收费、租金收入),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的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通过票据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完善票据管理办法,加大监督稽查力度,提高以票管收的质量,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行为。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原则,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征收部门的正常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征收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六、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各执收单位应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严格按照粤府〔2004〕40号文、粤府〔2006〕62号文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考核机制。对没有依法征收或违规予以缓收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执收单位,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严肃处理。
  1.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及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要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的监督,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准确、安全缴入国库。各级审计部门和各执收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将非税收入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加强审计监督,确保非税收入合法合规收缴和使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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