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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通河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7]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2-0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通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通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通政呈[2006]69号)收悉。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了你县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过我们对你县一年来配套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决定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0元(其中含供热配套费20元)。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通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74号)。
此批复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
财政厅
20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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