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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监察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源政发[2006]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县监察局等6部门《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报告》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沂源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的报告
县监察局 县财政局 县审计局 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县物价局 县人民银行
县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43号和中央、省、市、县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经研究,拟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报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这次专项大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廉政建设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工作,优化支出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乱收费,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推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各部门。
三、专项检查的重点及内容
重点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各部门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上级拨入资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有无截留、隐瞒、转移、挪用、坐支等现象。
2、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足额征收,有无擅自减免缓问题,有无应收不收和以物顶费、以借款顶费以及到缴费单位报销费用等问题。
3、财务支出中是否按照部门预算列支,有无挥霍浪费,滥发奖金、实物、津贴、补贴、白条入账等违规违纪现象。
4、单位、内部科室及下属单位有无收支不入账,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5、是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收费,有无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等问题,特别是教育收费和涉企、涉农收费。
6、是否将国家机关或以国家机关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纳入财政专户。
7、是否将国有资产、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源的经营、有偿使用、出租、出让、转让、变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
8、是否将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投资或参股所得的投资回报或分成部分纳入财政专户。
9、是否按规定实行了票款分离,有无使用非法票据收费的问题。
10、有无私开乱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和不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等问题;
11、乡镇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无截留、隐瞒、转移、挪用、坐支现象;是否有截留、隐瞒、转移县级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12、其他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财政非税收入。
四、专项检查的时间、步骤
1、自查阶段(8月22日至8月31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9月1日前报“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2、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25日):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抽调力量对全县有关单位重点检查。
3、整改总结阶段(9月25日至9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写出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措施。
五、专项检查的处理政策
对检查出来的违规违纪问题,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一)隐瞒、截留预算外资金的,要如数追回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私设“小金库”的,严格按照国办发[1995]29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对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一律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应收未收或以物顶费的,违规资金要如数补齐上缴专户,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五)公款私存的,一律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私开、乱设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其资金全部没收;违反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实行“票款分离”或未使用合法票据实现的收入,一律没收,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丢失、套取、转借票据的,按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八)对违反财政法规,不按财政部门预算规定科目支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九)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拨财政资金。
(十)对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对违法乱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者,应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从轻或从重给予处罚和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追究至以前年度,直至问题查清;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专项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七)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65号
(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43号
(九)山东省监察厅、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监发[2000]3号
(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收费、基金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6号
(十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7]6号
(十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61号
(十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1996]42号
(十四)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源发[2004]20号
(十五)中共沂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及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源纪发[2003]26号
(十六)中共沂源县委、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源发[2003]30号
(十七)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源政发[1998]68号
(十八)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财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暂行规定》(源政发[1998]69号
(十九)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源政发[2004]38号
(二十)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源政发[2005]52号
(二十一)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沂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源政发[2005]57号
(二十二)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意见》(源政发[2005]58号
(二十三)沂源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源预外字[1998]2号
(二十四)沂源县财政局、沂源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通知》(源预外字[2005]38号
七、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财政、审计、预算外、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沂源县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对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同时,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特设立举报电话:
县监察局:3242809
县财政局:3242518
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3233045
附件:1.沂源县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收支两条线”自查表(略)
沂源县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明涛 副县长
副 组 长:王兴东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郭忠和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刘京德 县审计局局长
吴慧君 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
孙洪成 县物价局局长
王永成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保华 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副局长
刘艳玲 县人民银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李保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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