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下达2006年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发改农业[2006]9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有关设区市发改委、林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6年林木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208号)精神,现将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下达的2006年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转下达给你们(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430万元,地方配套161万元,具体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工程项目计划管理。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要严格依据批复的种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快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提高建设标准,拖延建设工期,不得挪用于建设楼堂馆所、职工住宅项目以及购置小轿车。
二、加强工程项目"五制"管理。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验收制,设施设备购置要执行政府采购。要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效益。
三、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串用建设资金,必须做到建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要加强信息反馈和统计报告工作,规范化搞好项目的档案管理。种苗工程国债项目建设要求定期报送建设进度,实行建设进度每月一报,每半年对工程实施的进度、成效、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并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信息。省里将组织力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稽查和审计。
附件:2006年林木种苗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表(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